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货物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开标现场,在进行投标文件密封检查时,A供应商代表发现B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外包装上没有标注“副本”字样,当场向主持人提出异议,认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有标注清楚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B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应当进入开标环节。主持人认为,只有密封检查不符合要求才不能参与开标,否则都应当开标。A供应商代表随即拿出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指出其中的规定——19.1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19.3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经查,该招标文件还有一条用加粗字体作出的明确规定:凡是在招标文件条款中写明“应当”字样的都是实质性要求。开标工作不得不暂停。对B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否应当拆封唱标,现场出现争议:有人认为,既然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则应执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B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应当接收和唱标。有人认为,标注“副本”是微小问题,不应当作为拒收的理由,也不应当作为不唱标的理由。还有人表示,应当继续开标,拆封B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并唱标,投标是否有效,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来评审决定。
问题引出
1.投标文件外包装未按要求标注“正本”和“副本”,可以拒收吗?招标文件是否可以擅自设定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2.是否拒收投标文件,能交由评标委员会来决定吗?
专家点评
问题1,外包装是否标注“正本”和“副本”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拒收投标文件是对投标文件的绝对否定,是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拒绝,直接关系到供应商的切身利益。因此,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建议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宜在法定拒收情形外擅自增加拒收情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本章除“法规适用”外,以下简称87号令)规定的拒收情形只有两种:一是逾期送达;二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但是本案例中,招标文件既然作出了明确约定,采购代理机构就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拒收。实际上,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予以拒收投标文件,对B供应商是很好的帮助,因为标注“正本”“副本”是非常容易的事,完全来得及补救。如果接收了B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反而可能导致其彻底失去参与的资格。问题2,在本案例中,招标文件规定,凡是在招标文件条款中写明“应当”字样的都是实质性要求。根据该规定,针对“未标注‘正本’‘副本’的投标文件能否拒收”的认定,就变成了评标委员会的工作。事实上,是否应当拒收投标文件不属于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职责,不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来决定。就政府采购货物招标而言,87号令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并未将“拒收投标文件的认定”规定为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招标文件也不应当作出这方面的规定,因为评标开始前,评标委员会有可能还未组成,且评审专家也不能与投标人见面,当然也就无法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进行判断了,自然也就无法作出是否应当拒收的决定。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作者:温朝文)